国家税务局关于散装水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1)002号  发表时间:1991/1/4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2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精神,从一九八五年起对散装水泥实行了低于袋装水泥税率三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一九八八年水泥产品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后,确定对散装水泥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一执行结果缩小了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的实际税收负担率的差距,不利于调动企业发展散装水泥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支持散装水泥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散装水泥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