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1)003号  发表时间:1991/1/4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九八八年建材产品改征增值税后,我局规定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这一政策的执行对我国墙体材料生产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目前由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处于初始阶段,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为进一步支持墙体材料的生产改革,经研究决定,对下列产品在一九九二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 1、粘土空心砖及非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在15%以上,含15%)。 2、加气混凝土制品。 3、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炉渣砌块(沪渣掺竞量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 4、灰砂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