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0)853号  发表时间:1990/7/20  有效性:有效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