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国际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0)472号  发表时间:1990/5/15  有效性:有效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201号《关于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业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一些境外运输公司在你省与国内运输公司开展货物进出口联运业务,国内运输公司负责招揽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以内路段的陆上运输,境外运输公司负责招揽进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以外路段的水上运输。全程运费由境外公司向货主直接收取或由增内中方合作者代收。中方根据其揽货金额或货物在中国境内陆上运输业务量分成运费或收取管理费。对上述境内外公司联合经营水陆运输业务取得的营运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来文第二种意见,即:对境外公司只就从我国口岸起运的水上国际运输业务收入按4.025%的综合税率征税;对国内运输公司负责境内陆上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征税。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