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地质部等工业部门所属地质队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0)394号  发表时间:1990/4/1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年来,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地质行业给予了积极的扶持和照顾,财政部(86)财税字第116号及(87)财税字第341号文,对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的收入规定了不同的减免税办法,现减免税期限已满。为加强税收管理,支持地质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地质部所属地质队开拓地质市场取得的地质业务所得,从1990年起至1991年两年内,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对地质队组织富余人员举办的多种经营项目(包括从事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等)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3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其他工业部门所属地质队的地质业务所得,在1990年和1991年两年内,也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抄:地质矿产部、冶金工业部、能源部、国家建材局、化工部、武警总局、国家黄金管理局、有色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