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个人因检举、协查偷漏税案件而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0)337号  发表时间:1990/4/3  有效性:有效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990)32号“关于个人检举、协查偷漏案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而取得的奖金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激励单位和个人检举偷漏税案件的积极性,对为维护税法而认真检举者,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实后,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举报者取得的此项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