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收购产品出口等商业性购销经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0)145号  发表时间:1990/2/20  有效性: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89年12月30日(89)税外(4)字第170号关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收购产品出口等商业性购销经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来文反映,一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商业性,到各地收购产品出口或从事商业购销经营,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应如何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7)76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国内商业、对外贸易、物资供销和仓储业均属禁止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之列”的原则和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年1月20日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规定的精神,批复如下: 一、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本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暂时存在的困难,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国内产品出口,可免征工商统一税。企业经营上述业务的范围和审批手续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执行(详见《中国涉外税收法规汇编1986---1987》第548页)。 二、外商投资企业收购产品在国内进行销售的,应按其经营收入全额征收工商统一税。 三、请将你局来文反映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一下,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抄: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