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律按批发征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0)140号  发表时间:1990/2/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现行税法规定,对销售给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燃料按批发征税,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的生产资料则按零售对待。上述规定执行以来,各地普遍反映,同样属于销售生产资料的行为,但税收负担不一致,要求加以改进、根据各地意见,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支持农业生产,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种子种苗、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柴油、汽油、润滑油一律按批发征税,上述商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县以上供销社对供销社系统内部批发、调拨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的收入,基层供销社(含县)销售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柴油、汽油、润滑油的收入,在1990年底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的收入,在1990年以前也暂免征营业税。 三、对各级种子公司销售种子种苗的收入和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的收入,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征税,纳税有困难的,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在1990年底以前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以上各项减免税,执行到1990年底,从1991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恢复征税,届时不再另行通知。恢复征税后,个别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五、本通知自1990年3月1日起执行。 抄:商业部、农业税、物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