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0)104号  发表时间:1990/1/2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