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5)086号 发表时间:1995/1/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 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该规定的执行时间,确定为1994年7月1日。据各地反映,按此时间执行有一定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 将该规定的执行时间改为1995年10月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