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8)081号  发表时间:1988/5/1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