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8)067号  发表时间:1988/4/2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盲目发展现象严重,市场供过于求,急需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的盲目发展。为了贯彻国家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的行业管理政策,一切生产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的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现在已经减税免税的,一律恢复征税。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并报经税务总局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减免税。 本通知从1988年5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委、轻工部、农牧渔业部、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