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8)055号  发表时间:1988/4/1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其所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3%以下的手续费。”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一年多以来,各地普遍反映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比例太低,要求适当提高。考虑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较其他税种税额小,征管工作难度大,现决定,将个人收入调节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由3%提高到4%。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