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8)050号  发表时间:1988/3/2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接有些地区反映,要求对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支持煤炭行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煤炭部集中统配煤矿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不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已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就地办理退库;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凡是拨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的,因与企业盈亏直接挂钩,不再单独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可就其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拨给企业转作专项基金的,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煤炭部留作专用基金自行支配的由煤炭部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一九八五年-一九八七年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拨给企业部分,不再补征能源交通基金,个别地区已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也不再办理退库,煤炭部自留部分应补征能源交通基金。 抄送:煤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