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更正(88)财税字第005号文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8)033号  发表时间:1988/2/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于1988年1月21日以(88)财税字第00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中有两处打印和书写差误,现更正如下: 一、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居住天数。 应改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居住天数。 二、最后一段“如果外籍来华人员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所取得的是月工资、薪金所得”,其中“所取得的是月工资、薪金所得”应改为“所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所得”。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财政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