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8)006号  发表时间:1988/1/2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海南筹备组)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经研究,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问题 对有些乡镇企业采取年终一次性发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平时发放的生活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将其收入分解到所属实际月份(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扣除该地区计税基数四倍的数额后,再将其余额并入当月综合收入,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关于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承包、转包、承租收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将其收入加上平时的工薪或生活费,扣除所属实际月份地区计税基数四倍的数额后,再将其余额并入月综合收入,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上述原则其他收入项目不能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