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所得征免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7)341号  发表时间:1987/12/3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我部(86)财税字第116号“关于对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收入有关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对地质队在1986-1987年的所得分别给予了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到1987年底规定的减免税期已满,根据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的实际情况,现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地质队承揽系统外各单位地质普查、勘探、打井等地质业务取得的所得,在1988年至1989年底继续免征所得税。 二、对地质队组织富余人员举办的多种经营项目(包括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的所得,从1988年起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照顾,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所得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单位,报请当地税务机关给予适当照顾。 三、对其它所得,仍按我部(86)财税字第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质单位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执行。 抄送:地质矿产部(2份)、建设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