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7)346号  发表时间:1987/12/3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遵照国务院关于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指示精神,为了加强对出口产品退税工作的管理,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现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除我部已另定有退税率的产品按核定的税率计算退税外,其余均按照增值税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算退税。 二、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税征收范围的产品(原油、成品油除外),按照以下办法计算退税: 1、出口的卷烟、黑色和有色金属产品以及橡胶制品,按附表所列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 2、出口扣除包装征税的产品(如酒类、酸类产品),应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其所用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 3、对出口的化工、建材产品暂按现行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计算退税。待确定综合退税率后再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补退少退的税款。 4、对出口的矿产品、产品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按规定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计算退税,产品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不予退税。 三、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口的产品按本通知规定计算退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前出口的产品,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附:卷烟、黑色和有色金属以及橡胶制品出口退税税目税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