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手续费费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7)273号  发表时间:1987/12/2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各地要求,为了充分调动批发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的积极性,支持基层税务机关搞好对代扣单位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将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提取比例由1-3%提高至1-5%,现将提取和使用原则通知如下: 一、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按照代扣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总额,由税务机关提取。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代扣单位代扣税的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确定发给代扣单位的比例。保证所提取手续费总额中3%发给代扣单位。 三、手续费除发给代扣单位外,税务机关可以用于管理、表彰代扣单位、印制代扣凭证等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