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7)254号  发表时间:1987/10/1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下文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税、免税照顾。根据国务院关于适当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的决定,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三日财政部下达了《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调减了部分轻工产品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征增值税。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调整以后的税率和新的征税规定,统一减免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暂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麸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刷的货币、国库券和国库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暂减征增值税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果葡糖浆; (2)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溜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 (3)搪瓷口杯、面盆; (4)碱性锌锰电池(指以氢氧化钾为电解质,采取反极式结构制成的电池); (5)牛皮包装纸板。 2、景泰兰、漆器、造纸用浆粕、玻璃纤维原料球减按12%的税率征税。 3、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税。 4、罐头食品、火柴、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按应纳税额减征50%。 5、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金属壳保温瓶、40瓦以下的荧光灯管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恢复按20%的规定税率征税。 四、对糖精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附:《已经停止执行的减税、免税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