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集体企业不能实行承包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7)244号  发表时间:1987/10/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后,一些地方要求集体企业也比照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对国家承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此问题明确如下: 国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税收负担比集体企业重,除缴55%所得税外,还要缴调节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国家为了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并进一步处理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以后,税务部门仍按照规定征收各税,企业超额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部分,适当多给企业一些好处,由财政部门拨款返还给企业。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不同,在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税收负担也比国营大中型企业轻,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只能通过税收来解决,国家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缴税后的利润归企业支配。因此,国家对集体企业不能搞所得税承包。至于对少数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规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