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明确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起止年限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7)232号  发表时间:1987/9/1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电询问,对(86)财税字第073号第二条(三)款“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如何确定起止年限。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本款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起止年限,应从联营企业或联营项目投产后获得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为止。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