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器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7)172号  发表时间:1987/8/1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扶持我国电子行业发展,加快电子工业国产化步伐,根据国务院122次常务会议精神,经与电子工业部商定,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以下简称四种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半征收所得税,按最高不超过10%销售收入的比例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电子行业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提高减免税款的使用效益,选定第一批生产单位(名单附后)生产的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免征增值税,软件免征营业税,上述四种产品减半征收所得税。名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实行减免税。 二、上条免税产品的范围,按本通知所附《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软件产品目录》执行。增值税、营业税的免税期限,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年年底。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年年底止。 三、对有些企、事业单位既生产四种产品又生产其它产品,在计算四种产品的减征所得税额时,可按四种产品的销售利润占全部产品的销售利润的比重确定。 四、对企、事业单位从事四种产品的开发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和其它相关的技术性收入,仍按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上述减免税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后实行。减免税款,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等方面的支出,税务部门应严格监督减免税款的使用。 六、关于按销售收入提取研究开发费问题 (一)企、事业单位应于年终根据四种产品实现利润多少在产品销售收入中计提研究开发费,最高限额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以提取研究开发费后四种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原则。亏损企、事业单位不得提取研究开发费。 (二)对既生产四种产品又生产其他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只能按四种产品的销售收入部分来计提研究开发费。提取的研究开发费只能用于研究、开发、试制四种产品方面,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方面的支出。 附件1、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软件产品目录 2、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批名单 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软件产品目录 一、集成电路。包括: (1)半导体集成电路; (2)集成电路芯片; (3)使用集成电路芯片的混合电路; (4)集成电路封装外壳、引线、框架; (5)掩模版、铬板及超微粒干版。 二、电子计算机。包括: (1)各种计算机、单板机; (2)光磁存储设备(只限于磁盘机、硬磁盘机、磁带机、光盘机); (3)计算机通用、专用终端; (4)输入输出设备(只限于打印机、绘图机、数字化仪、光电机、键盘); (5)计算机配套产品(只限于数字磁头、软盘片)。 三、程控交换机。包括: (1)各种程控交换机; (2)程控交换机专用话务台、控制台; (3)传输设备、接口、交换器; (4)调制解调器; (5)程控交换机专用终端。 四、软件。包括: (1)系统软件、 (2)支撑软件、 (3)应用软件 (4)系统工程软件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