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7)121号  发表时间:1987/6/1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由于手表降价,有的地区提出,对降价手表应该给予减征增值税的照顾。经研究,我们认为,目前手表行业生产规模过大,产品结构不够合理,致使市场日趋饱和,产品出现积压。这次降价是为了开扩市场,解决库存积压,促进企业结构调整。降价后,可能会有部 分企业出现亏损,但对这些企业不能给予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这样做:一是有利于手表积压问题的解决;二是有利于促使一部分企业转产,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再者,手表降价销售后,国家税收已随之减少,如果再给予减免税照顾,目前国家财力确实难以承受。因 此决定: 一、手表降价销售后,一律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减免。 二、手表降价后,商业库存手表发生的损失,有的由表厂用产品或者价款给予补贴。对表厂补贴给商业的手表,应一律作为销售,按照出厂价格和规定的税率征税;补贴价款的,也不能冲抵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款。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