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7)100号  发表时间:1987/5/3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集体、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对任何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都应坚决制止”、“各有关部门要同税务机关紧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搞好税收工作,向一切违反税收法纪的行为作斗争”、“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为贯彻上述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贯彻《决定》同开展“双增双节”活动结合起来,互相配合,大力协作,共同搞好税收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学习、贯彻《决定》的宣传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向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宣传工作。 三、对偷税、抗税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认真处理,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对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负责介绍纳税人违 章的具体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协同税务机关,认真按照《决定》精神处理。 四、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加强宣传,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种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切实把税收工作加强起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南京市、成都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各中央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