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理发、浴池企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6)349号  发表时间:1986/12/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5)财税字第356号《关于理发、浴池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原有的理发、浴池企业,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经营本业收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照顾。”现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已到。为进一步扶持理发、浴池行业的发展并合理调节企业收入,经研究,对原有的理发、浴池企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下列规定征免营业税: 一、原有浴池企业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仍有困难的,对其经营本业的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继续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二、对原有理发企业,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新办理发、浴池企业,一九八七年底以前仍按我部(85)财税字第356号《关于理发、浴池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抄送:商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