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检发《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帐簿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6)260号  发表时间:1986/8/2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个体经济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业户)有了很大发展,这对于搞活经济、增加税收,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个体业户中普遍存在着无帐可查或帐册不全,帐务管理混乱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个体业户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和依法征税。为了加强对个体业户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各项法令规定,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帐簿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业户的帐簿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仅是一项税收业务工作,也是一项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应从思想上予以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内对外的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二、各地要根据《规定》和其它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要把贯彻《规定》,与加强税务登记、清查漏管户、搞好票证管理、制度建设等征管基础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个体户的纳税纪律、严肃税收法纪结合起来;与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结合起来。要通过贯彻《规定》,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规定》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分期分批、典型示范、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等方法。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做好建帐和巩固建帐的工作。 四、对个体业户的帐簿管理,工作量大,也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在贯彻《规定》过程中,要注意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此外,还应加强税务系统的上下联系,互通情况,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推广介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反映。 附: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帐簿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帐簿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有利于个体工商业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帐簿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它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业户),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帐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个体业户的帐簿,可由业户自己理帐务,也可按地段或行业联户聘请财会人员负责办理。但所聘请的财会人员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三、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而聘请财会人员又有实际困难的个体业户,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但必须建立购货簿和发票及其他收支凭证粘贴簿。 对未经批准而不建帐的个体业户,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同行业、 同等规模业户中最高的经营收入水平,确定其应纳税额。 四、个体业户的建帐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简适用的原则,并按个体业户的不同情况(如不同行业、不同经营规模以及纳税人的建帐记帐能力等)确定,分别使用复式帐或简易单式帐。但对雇工经营、合伙经营、合作经营等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户,必须建立复式帐。 五、个体业户使用帐簿的格式,由税务机关根据个体经营的特点统一设计制定。 个体业户启用帐簿,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在业户的帐簿上加盖验讫印章。 六、个体业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帐务,如实记帐,正确进行核算。记帐要凭法定的原始凭证,做到帐实相符,帐据相符,帐帐相符,不准弄虚作假,偷税漏税。如发生记帐、核算等帐务差错时,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予以改正。 七、个体业户不按本规定建帐记帐和使用、保管帐簿、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以及不按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规定和其它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