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6)248号  发表时间:1986/7/2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六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发行金融债券15亿元,用于举办特种贷款,以解决城市集体企业效益好的收尾项目和新建、扩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部分的资金需要。经研究,为了支持这一政策的落实,对个人购买的这部分债券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