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6)201号  发表时间:1986/6/30  有效性:有效
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天津、山东、江苏、河南、湖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石油工业部: 根据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一九八五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一九八六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的精神,对原油、天然气由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资源税的办法,改为按实际产量(销售)定额征收,同时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原油、开然气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一)征税范围 1、原油,包括凝析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2、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和采油过程中伴生的天然气。 (二)计税依据 凡石油部直属油、气田(包括外围小油田)和地方油田,一律以原油实际产量(包括自产自用部分)、天然气的实际销量为计税依据。 (三)定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的精神,本着资源条件好、盈利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盈利少的少征的原则,暂确定以下各油田的原油(每吨)、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定额标准为: 1、大庆(包括外围油田):原油24元,天然气12元; 2、胜利、大港油田:原油8元; 3、河南油田:原油6元; 4、华北、中原、吉林油田:原油3元; 5、辽河油田:原油1元; 江汉、江苏、长庆、新疆、青海、玉门、四川各油田暂缓征收原油资源税;天然气除大庆油田外,其余油、气田暂缓征收。 (四)税额计算 各油田按原油实际产量、天然气实际销量乘以单位定额标准,为应纳税额。 (五)缴纳办法 各油田按规定的定额标准,原油以实际产量、天然气以实际销量分期计算缴纳,年终不结算。 (六)缴款期限 各油田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一个月为一期,逐期计算缴纳。不能按期计算的,可按次计算缴纳。 以一个月为一期计算缴纳税款的,于期满后七天内报缴税款;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计算缴纳税款的,于期满后五天内报缴税款。报缴税款的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七)纳税地点 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采油、气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八)有关纳税申报、税务检查、违章处理等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 根据目前采油企业的销售价格情况,决定将原油的产品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2%征收。 考虑到江汉、江苏、长庆、新疆、四川、河南油田的实际情况,可暂减按5%的税率计征。 地方所属油田按12%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在不低于5%税率的范围内,酌情给予临时减征照顾。 三、资源税征收办法改变以后,涉及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基数问题,另下文通知。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结算上半年按原办法已缴税款,多退少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执行中如遇价格调整,由财政部另行下达资源税定额标准和调整产品税税率。 抄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