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5)383号  发表时间:1986/1/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这项措施对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产品更新换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出现了减免税范围过宽,时间过长等问题。一些不符合新产品条件的产品,也借新产品之名而减税免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税收对新产品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并影响了财政收入。为了正确发挥税收扶持技术进步的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新产品减税免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统一规定的新产品标准和减免税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新产品条件,在产品性能等方面与老产品相比无根本变化。技术水平不高的,不能作为新产品减免税收。今后,除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外,凡列入中央各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计划,要求减免税收的,必须经税务总局同意;凡列入省级和省辖市级试制计划。要求予以税收优惠的新产品,也必须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各级税务部门对此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司、局,各省、市的局、公司以及省、市科委和经委所属的科、处等单位确认的新产品,均不能作为新产品减免税收。 二、对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新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批准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绝不能认为。只要列入了新产品计划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就一定得减税免税。 三、对下列产品不能按照新产品减免税收: 1、国家实行高税、高价政策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焚化品等; 2、以购进(包括进口)主要零部件生产的产品; 3、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的非标设备。 四、对统一明确不能减免税的长线产品,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摩托车、电冰箱以及牙膏等,其减免税范围只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 五、对列入中央各部和省级科、经委计划的新产品,其减免税期限应在试制期间内,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计算。在减免税时间的掌握上,生产资料一般应长于生活资料。 六、对列入省辖市科、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凡纳税无困难的,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七、对事先未列入新产品计划,产品试制鉴定后经中央各部、委,省和省辖市科、经委确认的新产品。凡符合规定的新产品减免税条件,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