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5)364号  发表时间:1985/12/2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上海等地税务局来文、电询问个人取得金融债券的利息,最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规定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其《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存款利息。因此,对个人取得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