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5)133号  发表时间:1985/6/3  有效性:有效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口货物的征免税问题,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曾在一九八三年(83)署税字第377号下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货物的征免税和管理规定》中明确: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华侨、港澳同胞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办外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但是,在一九八四年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84)署税字第233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的通知下达后,(83)署税字第377号即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对此,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对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口货物如何征税。 经与海关总署研究,鉴于客商独立经营企业法正在制订,在新规定下达前,对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暂比照(84)署税字第233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办理。 抄送:海关总署、经贸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广东海洋分署,各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