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文号:财税字(1985)097号  发表时间:1985/4/1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国务院国发(1985)43号文件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和《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征产品税,系指对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所列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税。外贸企业进口这四项产品时,必须出具国家计委的批件,海关据以查验免税放行。 三、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具体免税比例为: 1、下列十三种产品按百分之九十五的比例免税: (1)各种已硝毛皮; (2)各种皮革; (3)各种合成革、人造革; (4)象牙; (5)珍珠; (6)各种玉、石、钻石及毛坯; (7)玳瑁、珊瑚、琥珀; (8)毛条和毛纱; (9)64" 以上宽幅棉布; (10)64" 以上宽幅涤棉布; (11)纯毛、纯棉、化纤及其与他种纤维混纺的服装面料、里料,人造毛皮; (12)各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 (13)已制成型的包装用品。 2、其他原材料、零部件按百分之八十五的比例免税。 四、国务院或财政部过去对某些进口产品所作的特案减税,免税规定,凡未到终止期的仍继续执行。 五、进出口成套零部件,一律按整机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的单位向海关报关出口产品时,应随同出口报关单填写“出口产品证明”。产品出口后,由海关在证明上签章,作为退、免税凭证。 海关每签发一份“出口产品证明”,按规定向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单位收取签证费人民币十元。 七、工业企业直接出口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计算免征本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和退还“扣除项目”已纳税款时,可采取“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即先对出口产品按内销产品的征税方法计算征税,然后以出口产品的全额乘增值税税率计算退税。 八、出口卷烟、白酒、水泥、氮肥等多档税率的产品,由于出口后很难确认其在工厂是按何档税率缴纳的产品税款,因此,为简化手续,我们根据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和这四项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出口退税适用税率如下: 卷烟60%; 水泥10%; 白酒30%; 氮肥5%。 啤酒20%; 九、外贸企业出口下列税目范围的纺织品,一律按连续生产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 人造皮毛; 纯麻布; 其他毛纺织品; 毛、纯麻、丝针织面料; 绸缎; 针织筒子布、汗布及其他针织品; 其他机织丝织品; 纺织复制品。 十、《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业出口的产品,……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包括不得减免出口产品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款,用以归还贷款。 十一、财政部原批准对供出口的化妆品、鞭炮焰火、焚化品、铝质拉链减税的规定,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今年内出口上述四项产品的,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办理退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上述四项产品一律恢复按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出口后亦按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 十二、“出口产品证明”(格式见附件一)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在“证明”和“申请表”未统一印发前,出口企业办理报关出口和退税时,可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