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3)079号  发表时间:2003/7/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通过行业网上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见附件),在报送2003年第二季度材料时,请一并报送第一季度的相关材料;同时各地要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于7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省局。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法制处)反映,联系电话:028—86530510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