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消“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3)191号  发表时间:2003/8/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消“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税务稽查收入账户”的清理和销户工作。
二、对年底前尚未查结而预先缴入“税务稽查收入账户”的收入应全部清缴入库,待稽查检查结案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查补税款金额,实行多退少补。
三、“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消后,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入库、对帐和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由征收部门负责,追缴、强制执行、税收保全工作仍由稽查部门负责。
四、为准确掌握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征收机关在征收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时,应在完税凭证备注栏注明“稽查查补收入”,并按税种、入库级次建立稽查查补收入辅助帐,核算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情况。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税务 稽查 账户 撤消 转发 通知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国库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库处)、国家审计署成都特派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8月28日印发
校对:计财处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