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3)208号  发表时间:2003/9/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税局、交通厅、车购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879号)精神,对卫生部申请的450辆采血车(其中四川省28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最后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请各地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2001年四川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单位名单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车购办、省交通厅车购办、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