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福利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效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集字(1988)037号  发表时间:1988/8/2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精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不纳入预算的,在征得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近据一些地区反映,民政工业公司对其所属的福利生产单位按利润额提取管理费,并且比例较高,不仅影响了企业扩大再生产和职工福利,也使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为此,现对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主管部门经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行政经费未纳入预算的,可按销售收入额的一宁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由税务机关核定,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返还给企业,否则应缴纳所得税。 二、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展品及样品费等。 三、凡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提留利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抄送: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