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国字(1988)078号  发表时间:1988/8/24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的财政部(88)财综字53号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后的价格补贴是否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问题规定如下: 今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大中城市试行主要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是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稳定经济、安定职工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鉴于这次副食品价格补贴数额较大,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根据国务院1979年颁发的国发245号《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规定:“副食品价格补贴,在核算上作为工资基金,统计上列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奖金和企业基金的基数”的精神,今年试行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后,也按上述规定办理,核算上作为工资基金,统计上列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国营企业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的工资总额基数。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