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优惠的通知
文号:国税增字(1988)061号  发表时间:1988/8/2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成都、南京市税务局: 为了促进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与国家科委研究,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依照现行税法中有关对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给予优惠。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中,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我局审核同意后,从试制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中,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试制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两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二、列入国家科委和省级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新产品减免税的范围和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申请审批手续办理,才能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三、依上述规定减税、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实仍有困难,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可再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以上通知,请布置执行。 抄送: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