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关于粘土砖瓦应按规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增字(1988)065号  发表时间:1988/9/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建材局(公司),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建材局(公司),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建材局(公司):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以后,粘土砖瓦的税收负担比原产品税有所提高,生产企业难以承受,要求给予减免税照顾。我们认为,我国的耕地资源非常短缺,特别是近些年来,耕地面积还是以较快的速度大幅度减少,其中毁地烧砖,是耕地资源减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保护耕地资源已成为我国当前的一项主要政策。为了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限制毁地烧砖,以保护耕地资源,我们意见,对粘土砖瓦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一律不得减税或免税。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国家计委、农牧渔业部、城建部、国家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