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调节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集字(1988)043号  发表时间:1988/9/2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地的请示,现明确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规定如下: 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款“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项目征税,适用税率为20%,一律实行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