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醋酸纤维嘴、白板纸和玻璃纸包装物成本扣除定额的通知
文号:国税产字(1988)179号  发表时间:1988/10/2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七月,财政部在《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醋酸纤维嘴、白板纸、玻璃纸等卷烟辅助材料成本的扣除定额作了调整。近据反映,目前辅助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实际耗用成本与现行的扣除定额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差距,企业生产滤嘴烟有一定困难,为扶持卷烟企业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改进包装,增产滤嘴烟,现将卷烟醋酸纤维嘴、白板纸和玻璃纸包装物成本的扣除定额重新调整如下: 一、每大箱(五万支)过滤嘴卷烟的滤嘴成本扣除定额为: 二十毫米以下醋酸纤维嘴205元; 二十毫米以上(包括二十毫米)不到二十五毫米醋酸纤维嘴250元; 二十五毫米以上(包括二十五毫米),不到三十毫米醋酸纤维嘴255元; 三十毫米以上(包括三十毫米)醋酸纤维嘴300元。 二、每大箱(五万支)甲、乙级卷烟白板纸包装物成本扣除定额为: 10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65元,盒包装200元; 10支以下(包括10支)盒装卷烟,条包装100元,盒包装270元。 三、每大箱(五万支)卷烟玻璃纸(包括金拉线)成本扣除定额为: 10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25元,盒包装45元; 10支以下(包括10支)盒装卷烟,条包装30元,盒包装45元。 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南京、成都市财政局中国烟草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