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黄金提价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集字(1988)047号  发表时间:1988/11/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1988年5月31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从6月1日起,黄金收购价格每两提高200元。为了保护各地发展黄金生产的积极性,对于黄金生产企业这次取得的200元的提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秘书局,中国黄金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