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粮食、化肥、农药免征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函
文号:国税流字(1989)194号  发表时间:1989/4/26  有效性:有效
海关总署、各局、处级海关: 据了解,目前各地对在国家计划内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的粮食、化肥、农药是否免征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问题不甚明确,为统一政策,降低上述产品的进口成本,对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所列举的粮食、化肥、农药,不论使用中央、地方外汇,在1989年内一律免征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请协助执行。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家计委、商业部、吉林省人民政府、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