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援承包节余收入恢复征收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文号:国税所字(1989)002号  发表时间:1989/8/2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63号文规定,对承包援外项目的单 位所取得的经援承包节余收入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现已执行到期。经研究决定,对承包援外项目节余收入,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援外项目所得,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暂减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 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