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所字(1989)154号  发表时间:1989/8/2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所字第093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发出后,北京市税务局询问此规定可否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研究,我们意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发放给中方人员的午餐津贴亦应比照我局(89)国税所字第//09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