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所字(1989)171号  发表时间:1989/9/19  有效性:有效
黑龙江省税务局: 你局黑税二字(1989)第289号《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颁发给重大立功人员的奖金征免税问题。 根据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是应该征税的。但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予以免税。你局提出的颁发给重大立功(如捕获罪犯、抢险救灾以及重大贡献)人员的奖金,不属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情况又比较复杂,如要求给予免税照顾,应逐项报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 二、关于纳税人捐赠给教育、卫生事业或救济灾民的承包收入征税问题。 有的承包人将取得的承包收入用于捐赠,应当是先纳税后捐赠,对其承包、转包收入中属于应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部分的税款是无权捐赠的。特殊情况,应逐项报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防止以捐赠形式避税。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