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所字(1989)178号  发表时间:1989/10/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来电文询问,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899)69号《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中的有关精神,同时,也考虑到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决定,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比照(89)国税所字第015号《关于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