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流字(1989)485号  发表时间:1989/11/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决定: 1、对各银行和经办单位推销保值公债取得的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 2、今后,对各银行和经办单位推销国家债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一律不征营业税,而对其推销企业债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