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固定业户分支机构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流字(1989)552号  发表时间:1989/12/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营业收入额缴纳营业税”、由于过去没有对分支机构的概念作具体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掌握不一致,矛盾较多。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现决定对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在征收营业税时可按分支机构对待。 1、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明显地体现出与总机构的关系。 2、分支机构的资金必须由总机构拨付。 3、分支机构要有固定的经营地点或场所。 4、分支机构在经营所在地银行开有结算帐户。 本通知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